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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)布日期:100-10-14
內文: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;施行日期,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. 第6條-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,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,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;民事、刑事第二審上訴、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,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。合議審判,以庭長充審判長;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,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,資同以年長者充之。獨任審判,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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